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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省钦州市小升初招生入学政策公布(5)

来源:网络资源 文章作者:奥数网整理 2017-06-14 1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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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学区内无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公办学校有剩余学额的,其随迁子女可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及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就读其它生源少于招生计划的学校。

  第二、第三批人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与钦州市区户籍生享受同等入学权利,按第一类相应情形安排就读。

  同一批次新生条件相同时,按“相对就近”原则,优先招收实际居住地离招生学校最近的学生。第一批新生招收完毕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再招收第二批新生,以此类推分批招收。

  按上述分批次招收办法,根据户口、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址等条件确定学区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育局印发入学通知书,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服务地段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一调配到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具体调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公办学校招收办法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户口和住地情况,以上述分批次办法按学区就近安排就读。

  1.户口与户主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同户口,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户口,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的学生户口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住地。

  根据户口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1)唯一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户口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唯一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

  户口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如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可按原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没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现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

  (4)将原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为取得就近入学条件搬回原址临时居住(房屋内不具备应有的基本生活设备、用具用品、回住时间至2017年6月8日不满一年)的,按搬回前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或以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学区学校。

  (5)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学生父母实际居住的,以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